为更进一步强化焦炭出口管理,规范出口秩序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》的有关规定,现发布《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》,其中不不含外资企业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〇八年十月十三日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和申报程序一、焦炭出口配额申报条件合乎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以申请人2009年焦炭出口配额:(一)生产企业1.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、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、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;2.合乎《焦化行业准入条件》(以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的企业名单不尽相同),2007年焦炭出口供货数量在25万吨。
3.并未超过第2款拒绝,但近三年(2005-2007)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(不含)以上(以海关统计数字不尽相同);4.产品质量超过现行国家标准,并获得ISO9000质量体系证书;5.遵从国家涉及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,依法参与养老、失业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如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;6.具备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环保管理设施(不含在线监控设施),污染物废气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废气标准,经省级以上环保部门证明2007年和2008年排污费依法如期足额交纳、无环境违法行为且制订了环境应急预案及设施设施完善。7.无违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不道德。(二)流通企业1.按国家有关规定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、取得进出口经营资格或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注册、具备独立国家法人资格;2.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(不含)以上,近3年(2005-2007)年均焦炭出口数量在20万吨(不含)以上(以海关统计数字不尽相同)或具备内贸经营范围,且2005-2007年年均出口供货在40万吨(不含)以上;3.遵从国家涉及法律法规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,依法参与养老、失业、医疗、工伤、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并如期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;4.通过ISO9000质量体系证书;5.无违背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的不道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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